4月9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城管局获悉,《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标准。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的要求,划定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车场、环卫工人休息场所、环卫加水点等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具体位置以及用地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履行相关批准手续。
此外,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8类行为:擅自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上涂刻、贴画,破坏设施外观容貌;依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占用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擅自移动废物箱、宣传牌;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无正当理由阻拦或者扣留正常作业中的城乡环境卫生机械、车辆;侵占城乡环境卫生车辆专用道路或者在城乡环境卫生车辆专用道路上挖沟掘坑、设置障碍;其他损害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