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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优质、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城市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监督机关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坚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优质、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城市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监督机关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坚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威县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城市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二)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城市建设项目工程监督管理意见;

(三)对城市建设项目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四)协调解决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申报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相关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选择优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它服务单位;

(三)依法签订并严格执行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其它服务合同,监督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并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按照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城市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并对其进行考评、监督;

(二)协调管理城市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四)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事前报告制度。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单位应到规划、土地、环保、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城市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至分管城建县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预算财政评审制度。建设项目单位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的施工图纸,编制项目预算,送县财政局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建设项目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大宗材料采购等,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投标。

国有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用比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国有投资总额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1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

建设工程的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勘察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确定设计、监理、勘察单位。

上级专项资金建设工程项目一律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

全县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得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程序进行的,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或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抢修救险紧急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规划、建设、财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现场踏勘后报《城市建设紧急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分管城建工作县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审议同意后,直接指定单位实施,事后再由建设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二)为完成重大政治、经济或社会活动急需配套建设;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或修复,以及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及时完成的应急工程,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城市建设应急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管城建工作县领导批准,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确定中标单位,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三)限额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自行组织实施,事前需将招投标过程的有关资料收集整理齐备与《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5)一同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城市建设项目合同实行审查、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合同经建设项目单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签订,并按规定在县政府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押证制度。建设项目单位应将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安全管理员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证书原件等在签订合同时交行业主管部门收押。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行申报制度。一般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后,定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单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实行签证制度。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必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现场共同确认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按法定程序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日常督查制度。建设项目单位应定期将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资金拨付情况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建设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视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依法立项,或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手续,擅自投资建设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或工程预算未经财政评审进行招投标活动的;

(三)未经相关部门审查签订合同的,或签订合同时未执行押证制度的,或合同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变更工程或确认隐蔽工程工作量的;

(五)违反资金帐户管理规定的,或违规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违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八)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建设项目监管不力,造成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程序不到位、严重违规的;

(二)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或浪费的,或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三)对建设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不到位的;

(四)干扰下属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活动的;

(五)未按本办法对城建项目进行审批或备案的;

(六)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具有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

(一)在项目审批、监督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建设项目工程,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其他项目依据相应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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