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三、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管理部门”,“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科技等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等部门”。
(二)删去第七条中的“办好中国防沙治沙大学(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
(三)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管理部门”。
(四)将第十八条中的“农牧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管理部门”。
(五)将第十九条中的“林业、农牧等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
(六)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林业、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林业草原、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七)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林业、国土资源、农牧、环境保护”修改为“林业草原、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八)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林业、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修改为“林业草原、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
(九)将第三十九条中的“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修改为“相关有权机关”;将第四十条中的“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相关有权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