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规与方针、政策,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负责组织实施本县水利电力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制订有关办法、措施。
(二) 依法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估、编制水电中长期规划,乡镇供水规划,农村人畜饮水规划和用水分配方案;负责本县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政执法监督,促进水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实施取水登记制度和负责取水许可证管理工作。
(三) 贯彻执行水利和地方电力财经法规和政策,负责本县水利工程和地方电力工程的固定资产经济管理和财务核算、决算及审计管理,编制全县水利和地方电力各项统计报表。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负责制订和落实防汛抗旱救灾措施,收集通报水情、雨情、险情、灾情、编制防汛规划和防汛预案,组织防洪工程抢险。负责防汛通讯联络管理,防汛值班和从事防汛日常工作。
(五) 负责本县水土保持工作,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小流域治理,砌墙保土和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治理和依法管理。
(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负责编制本县中小型水库调度运行方案,实施中小型水库及河道安全管理和治理,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和收费。
(七) 制定本县电力发展和农村电气化规划,组织地方水电工程项目评估、审批及建设,负责本县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八) 负责水利基建工程、地方小水电工程和农水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织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负责国营水利工程综合经营管理和水费计收管理。
(九) 组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行政性收费及委托的事业性收费,承办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工作的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