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外,其它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项目审批的必要条件。对属于程序性的、不发挥实质性作用的中介服务事项,应予缩小适用范围,或者改变服务方式。对于一些性质类同、内容一致的中介服务事项,应予以合并。通过三年努力,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减少30%。
进一步梳理中介服务事项运作流程,简化服务程序,借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能同步委托实施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同步委托实施。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政府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或检验检测的,要将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检验检测的时间与该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间捆绑计算。中介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委托人办理事项所需材料,并与项目业主主动对接,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实现中介服务时间提速30%以上。
探索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介服务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对目前仍有垄断服务性质的和法定公益性的中介机构必须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中介机构,择优选择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进驻机构应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