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的,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与房屋出售方(含商品房预售方,下同)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的价格超过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自行承担。"
二、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确定后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拆迁人购买房屋用作拆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本决定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