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厂应选派称职的专业人员参加压力容器的订购合同、监造委托合同、安全性能检验委托合同的签订工作。合同中的技术条款要具体、明确。
(2) 压力容器的订购合同中,应明确随机资料或出厂资料在产品出厂后 20 天内(由基建工程进度定)提交给建设单位。压力容器的监造报告,也应在监造合同中明确为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20~30天内提交给电厂。对逾期交不出监造报告或检验报告的,合同上应明确违约金处罚条款。
(3) 技术检验工作是市场行为、企业行为,检查单位与电厂的关系是甲乙方经济合同关系。电厂相关责任人要对监造工作与检验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与技术安全监督,认真、及时地核审监造报告与检验报告,对不合格的报告应及时婉言退回监造单位或检验单位重写(此点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
(4) 电厂相关技术领导与专业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相关规程与反事故措施的规定,加强对安全阀、压力管道及其支吊架的定期检查工作的监督力度。
(5) 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负有监督责任的电厂技术领导与专业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扩大专业知识面,熟悉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导则、条例与反事故措施。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