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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发布信息

2022/07/1675 作者:佚名
导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4 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4 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骆 琳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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