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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最新修订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8月29日 其中,《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修改内容: 删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8月29日

其中,《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修改内容:

删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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