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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执行和维护本规定有显著贡献者,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和支持包庇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失职、续职、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