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 拆迁补偿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条 产权调换按偿还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一比一的比例计算。以新建楼房补偿平房的,补偿的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不得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 房屋建筑面积以有效产权证明记载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作价补偿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私有和单位自管住宅房屋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条 产权调换按偿还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一比一的比例计算。以新建楼房补偿平房的,补偿的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不得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

房屋建筑面积以有效产权证明记载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作价补偿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私有和单位自管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内的,按重置价格结算,超过安置标准的,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三条 拆除房管部门直管住宅房,一律实行产权调换。偿还房屋提高结构质量增加的费用和在安置标准以内增加的面积,不另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除产权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并按本细则有关规定补偿。逾期无人请求产权的,偿还的房屋和补偿款,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

第二十五条 拆除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