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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 拆迁安置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实行原地或易地安置。 拆除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区域功能的服务性、事业性单位的房屋,应统一规划,就地或就近安置。 第二十七条 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并免收增加面积的价款,增加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设计安置用房时,应综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实行原地或易地安置。

拆除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区域功能的服务性、事业性单位的房屋,应统一规划,就地或就近安置。

第二十七条 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并免收增加面积的价款,增加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设计安置用房时,应综合考虑需要安置的户数、户型、面积标准、使用功能等因素。

第二十九条 下列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

(三)无合法房屋租赁证件承租的房屋。

第三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使用面积安置。对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原使用面积的百分之十以内适当增加。

第三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愿放弃或减少安置的,拆迁人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出的,由拆迁人一次性发给搬家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需再次搬迁的,追加相同标准的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过渡房屋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所在单位解决过渡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该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期不超过十八个月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超过十八个月的,应按规定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超过三十个月的,拆迁人必须采取安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拆除生产、营业用房的,拆迁入应帮助其维持临时生产或经营。拆迁人确有困难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单位职工的基本工资,付给职工生活补助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当地同类工种平均工资付给从业人员补助费。从业人数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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