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与建筑节能、机动车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燃煤小锅炉整治、清洁生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9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及计分方法等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 年度评估考核采用评分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终期考核仅考核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下达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级人民政府,将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
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环保厅。
第六条 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环保厅,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能源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专项资金。
第九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由省环保厅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并暂停该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市,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暂停该市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