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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2022/07/165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凡能成片建设的地区,均应实行综合开发,其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应同步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的公共建筑,应按照规划,纳入综合开发,一般不得零星建设。 第十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已建成有污染或破坏城市环境的工厂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凡能成片建设的地区,均应实行综合开发,其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应同步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的公共建筑,应按照规划,纳入综合开发,一般不得零星建设。

第十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已建成有污染或破坏城市环境的工厂,应限期治理或逐步迁移。

第十五条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建筑物、古墓葬、构筑物和古树名木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配套费,应用于配套建设,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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