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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的土地,或不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用地数量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下建设为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的土地,或不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用地数量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下建设为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不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第三十二条 违法建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法建筑物,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所有权证。违法建筑物在处理期间不得进行转让、买卖、租赁、交换。

对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违法建设,银行不得予以拨款,施工单位不得为其施工。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为实施城市规划,决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安置的,被拆除的单位(户)应按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申请。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划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辱骂、殴打和妨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复议或起诉期间,工程建设必须暂停。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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