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删去第二款。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木,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河道堤防的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