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旨在更好地贯彻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一步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2013年9月1日起补缴;以上时间之后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从注册成立之日起补缴。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欠缴费用的,在此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并按照相关标准支付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
意见还明确,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应当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住院前住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住院前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