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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解读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办法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特点,作一简要的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是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举措。2008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民用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办法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特点,作一简要的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是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举措。2008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民用建筑节能的基本制度,同时明确要求地方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气候环境条件,制定具体配套办法。

是缓解节能减排压力、惠及民生的实际需要。据统计,我省既有建筑总量超过15亿平方米,建筑总能耗超过2200万吨标准煤,约占社会总能耗的25%左右。2011年,全省房屋建筑施工面积2.8亿多㎡;房屋竣工面积1亿㎡,其中民用建筑竣工面积6700万㎡。我省是夏热冬冷地区,建筑隔热、保温要求比较高,民用建筑的制冷、采暖需求逐年上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可以提升建筑用能效率,缓解节能减排压力,也可以提高建筑室内热舒适性,有效改变夏季过热、冬季过冷的状况,更好地惠及民生。

是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拉动产业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极大地带动了建筑技术革新,直接推动了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了建筑产业的优化升级,能有效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咨询等相关产业经济增长。

二、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颁布施行,适值全省上下正在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关键时期,必将对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规章制度。办法是继《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之后颁布施行的一部专门规范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专项政府规章。它既与其它节能法规、规章一道,共同构建了我省节约能源的法规、规章体系,又是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第一部规范节能工作的专项规章,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节能规章制度,为全省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改善能源使用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依据和法制保障。

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方式的转变。办法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确立了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制度,要求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标准,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标准及定额,以及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发展的技术路线图。这些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的发展要求,必将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有利于加快形成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步伐。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显著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办法专章对绿色建筑发展作出规定,建立了完善的绿色建筑发展路径、评价和标识制度。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办法的贯彻落实,必将进一步加快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步伐。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目前,全国有22个省、市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与其它省、市相比,我省办法的颁布滞后一些,但在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有一些新特点、新发展。

主题鲜明,突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方式的转变。办法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按照“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及其部门、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建筑市场主体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强化民用建筑的全过程节能监管,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推动建筑节能技术开发应用,加快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对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化有个导向领航的作用,有利于提高民用建筑品质、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对生产生活环境的需求。

因地制宜,突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我省是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丰富的地区。为了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办法规定:一是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条件,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指导(第二十五条);二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不少于一种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设计,并按照技术标准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第二十六条);三是鼓励大型工矿、商业企业,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利用建筑等条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示范引导、财政补助、技术指导、质量管理等措施,推进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第二十八条)。

突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要求,到2015年,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由2010年的1%提高到15%。为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并将绿色建筑比例等指标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城乡规划(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城市新区,进行旧城和棚户区改造,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第三十条)。建立民用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或者菜单式装修,运用产业化技术建设民用建筑,提高民用建筑生产效率,降低能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第三十三条)。

政府引导,制定配套的激励政策。为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办法规定了以下激励措施: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第三十二条);二是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渠道(第三十三条);三是明确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的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政策(第三十四条);四是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第六条、第三十五条);五是鼓励发挥市场机制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第三十六条)。

探索创新,将成本效益分析引入地方立法。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引入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建筑节能的成本效益作了测算,特别是选择淮北淮矿科技大厦的节能措施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该项目在建造过程中使用了太阳能、墙体保温和节能门窗等节能技术,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造价增加成本70-80元左右,占建筑建安成本的3%左右,但可以产生可观的经济和环境效益。淮矿科技大厦,总建筑面积4.4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增加成本40元。在太阳能光热系统15年寿命期、光伏系统25年寿命期内,能节约用电716.25万度,每平方米节省145.9元,折合标准煤2578.5吨,减排CO26428.2吨。随着建筑节能标准的全面推行,以及政府激励措施的实施,将极大地推进建筑节能产业规模化发展,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成本将逐步降低。这些分析结论为办法设计的建筑节能制度提供了定量分析的依据,使之具备了科学合理的基础,增强了立法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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