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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内容解读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安徽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有利于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电信设施安全,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对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35条,总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安徽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有利于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电信设施安全,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对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35条,总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和体现了《“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等各项政策要求,细化落实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职责,明确了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各责任方的责任和义务。

《办法》紧密结合安徽实际情况,重点特出又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一是突出强调“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原则,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应当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为通信线路入地提供条件。

二是突出政府机关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的示范表率作用,规定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其经营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该场所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无偿提供必要的场地,并为接入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突出高标准高起点全面推进光纤到户建设,规定未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设电信设施的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项目,住房城建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鼓励既有住宅建筑实施光纤到户建设。

四是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问题,明确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协商支付使用费。

五是针对安徽是农业大省的实际,明确规定设置电信设施应当少占或者不占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补偿青苗损失;占地较多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切实缓解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与电信设施在农村地区建设难之间的矛盾。

六是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要求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状况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七是针对安徽旅游资源丰富的情况,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城市广场等区域建设电信设施,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物和自然资源,采取隐蔽或者美化措施。

《办法》同时对电信设施建设中的相关责任人提出六项基本责任义务。一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电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限制用户的电信服务自主选择权;二是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施工或者维护的,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三是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的电信设施进行联合建设,坚持共建共享,避免资源浪费;四是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时,应当规范、文明施工,避免或者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五是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六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检修和维护电信设施,在电信设施上或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标明电信设施所有权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办法》针对四类建设项目,对建设单位分别提出不同要求:

第一类是对于规划和建设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铁路以及机场、车站、港口等,有关部门应当事先通知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

第二类是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道)、电信间、设备间、配线设施等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类是对于在公用电信网络已经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设电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合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类是对于与已建电信设施位置相冲突或者相邻近的建设项目,《办法》规定,因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设施所有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迁改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与电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

对于其他社会主体,《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电信设施,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办法》对五类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全省信息通信业健康快速发展,对保障电信设施建设通行权、保证通信网络运行安全、保护社会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将为加快安徽省经济社会数字化进程、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做出积极贡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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