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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解读

2022/07/16222 作者:佚名
导读:2017年3月31日,省政府公布了《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我省第一部专项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护工作的政府规章,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的立法背景 一是实施“宽带安徽”战略的需要。电信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力度,对

2017年3月31日,省政府公布了《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我省第一部专项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护工作的政府规章,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的立法背景

一是实施“宽带安徽”战略的需要。电信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力度,对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发展,提升信息消费水平、建设智慧城市等,均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国发〔2013〕31号),将宽带网络定位为“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2014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建设“宽带安徽”的意见》(皖政〔2014〕22号),明确提出要加快宽带网络建设,实现城乡全面覆盖。近期,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皖发〔2016〕47号),提出今后五年要基本建成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为了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服务于“宽带安徽”战略,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是促进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需要。2000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对电信设施建设作了原则规定。此后,电信行业经历了政企分开、破除垄断、引入竞争、多次重组等重大变化,《电信条例》也分别于2014年、2016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但均未涉及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的内容。近年来,我省电信业取得迅速发展,用户数和电信业务普及率大幅度提高,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矛盾日益凸显,表现在: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滞后或者刚性不强,电信设施选址难、建设难等问题突出;一些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巧立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加重了电信企业负担,也限制了用户的电信服务选择权;因市政施工等工程建设活动导致电信线路损毁和被迫频繁迁改,威胁通信网络运行安全,等等。因此,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界定各方主体建设和保护责任,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三十五条。

(一)推进电信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工作,发挥规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办法》规定,一是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省电信管理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给予指导。二是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应当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明确相关当事人义务,破解电信设施建设难题。《办法》规定,一是民用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等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二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电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限制用户的电信服务自主选择权。三是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施工或者维护的,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三)促进电信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办法》规定,编制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开展共建共享工作;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的电信设施进行联合建设,对已有的空余电信管道、杆(塔)、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应当与其他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实现资源共享。

(四)落实电信设施保护责任,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办法》规定,一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等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是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设施所有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改动或者迁移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三是对五类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四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电信设施保护职责作了规定。

三、《办法》的创新和亮点

(一)发挥政府的示范引导作用,助力电信设施建设。《办法》规定,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公共机构办公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该场所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无偿提供必要的场地,并为接入提供便利条件。

(二)加强基站电磁辐射监管,消除社会公众疑虑。《办法》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状况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三)明确电信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措施,增强立法针对性、可操作性。《办法》规定,架空或者地下油、气、水、电等管线需要与电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办法》还对农作物、树木、竹子与电信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四)加强电信设施故障应急管理,保障电信服务持续畅通。《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电信设施故障抢修预案,建立应急抢修队伍,配备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并定期进行电信设施故障应急救援演练。电信业务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发生,需要进行电信设施抢修、抢险时,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再补办手续。执行电信设施抢修、抢险任务的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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