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本市国土资源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组织落实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执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负责本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管辖权限范围内国土资源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土地用途管理,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负责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开展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及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对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监测,监管地价,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从事矿业权的审核和职权范围内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工作。负责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para" label-module="para">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专项勘查。配合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