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市行政区辖区内所有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交通、防火、旅游、学校等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制定下达全市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并检查和考核执行情况。
四、规划全市用人单位职工的安全培训;仙责全市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注册安全主任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全市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和审核工作。
五、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情况调度、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信息工作,安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六、组织、协调、监督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赣府发[1999]44号文件要求,承办伤亡事故的结案批复,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八、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组织参与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九、监督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十一、负责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群众举报、来信来访、行政复议等工作。
十二、研究制订了全市煤炭冶金工业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调整煤炭冶金工业布局,优化产业及产品结构,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十三、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