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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2022/07/1663 作者:佚名
导读: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抗震性能鉴定意见,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列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抗震性能鉴定意见,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列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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