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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对工程投资总额不足200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工程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对工程投资总额不足200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工程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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