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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权限问题

2022/07/16171 作者:佚名
导读:(一)作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审计权限的充分发挥  在审计实践中发现,由于有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有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和审计实践而需要修订,审计查出的问题有的无评价依据,有的不是靠法律法规而要靠政策去评价,有的评价依据模糊不清,有的由于法律分头规定、法规和规章级次多等原因,造成法规之间不协调,使得评价依据多头甚至相互矛盾。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弹

(一)作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审计权限的充分发挥  在审计实践中发现,由于有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有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和审计实践而需要修订,审计查出的问题有的无评价依据,有的不是靠法律法规而要靠政策去评价,有的评价依据模糊不清,有的由于法律分头规定、法规和规章级次多等原因,造成法规之间不协调,使得评价依据多头甚至相互矛盾。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弹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审计执法的不公正。

(二)审计法律法规的内容落后于实践  审计目标和审计职责的规定滞后,现行审计目标是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将财政资金(公共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三E)的监督作为审计目标之一;根据经济运行形势的发展,监督国有资产运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反腐倡廉成为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应在审计法规上有所体现。

(三)从审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来看,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权限行使不充分  1.审计处理难。究其原因:一是有的是因为被审计单位不予配合;二是相关领导出面说情,甚至施加压力;三是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恶化,客观上难以处理;四是审计机关存在某些顾虑,没有客观公正执法等等。结果是有的项目的审计决定执行不了,成为一纸空文。

2.对某些较难执行的审计结果没有行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使该处理的问题没有得到处理;对重大的、社会关注的审计结果没有充分行使公布审计结果权,使审计机关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受到削弱;注重对单位的处理处罚,没有充分运用建议权和对个人的处理处罚权,使审计的作用发挥得不充分,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相应的惩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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