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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权限完善建议

2022/07/16237 作者:佚名
导读:审计权限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审计权限的大小、审计权限设定得是否合理,都直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立法者的安排。因此,要健全我国的审计权限制度,就必须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努力完善现行的审计权限。 (一)明确审计执法主体资格 长期以来人们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外的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意见不一致,造成阻碍、拒绝审计机关审计和调

审计权限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审计权限的大小、审计权限设定得是否合理,都直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立法者的安排。因此,要健全我国的审计权限制度,就必须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努力完善现行的审计权限。

(一)明确审计执法主体资格

长期以来人们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外的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意见不一致,造成阻碍、拒绝审计机关审计和调查,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在《审计法》中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有权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不受有关法律、法规等对执法主体规定的限制。

(二)明确检查范围,细化检查权和要求报送资料权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单位通过计算机进行管理与核算,使审计的内容与载体发生了质的变化。但《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相关规定并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满足不了当前计算机审计的需要。实践中一些被审计单位往往以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为由,拒绝审计机关检查。因此,应明确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内控状况,规定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

(三)强化部分虚置的权限

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部分权限在实际运用中没有保障,使这些权限的运用受到限制。比如,《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在审计时具有审计调查权和移送处理权,并规定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对移送案件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但是,审计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接受审计机关调查应负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对违法者的惩罚措施。在实践中,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时有发生,如2004年沈阳办在对某上市公司进行延伸审计过程中,当地银行以种种理由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该单位的银行资料,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开展。而审计人员因为没有相应强制手段往往对不配合调查的行为毫无办法。有处理权的机关接到移送建议后不进行相应处理、也不告知审计机关处理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应赋予审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以排除障碍,确保审计权限的行使。

另外,审计机关应增加参与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的权力。作为国家综合经济监督部门,在实施、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时,审计机关有权参与,并充分表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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