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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权限转型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在中国采用“行政型模式”的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像其他政府所属部门一样,拥有多种行政处理处罚权。当审计作为国家的一种行政职能后,就天然性地将审计约束政府的权力弱化;审计所获得的是政府可能提供的更多的社会资源与工作便利,所失去的是监督政府的固有刚性。审计充当政府财政“拾遗补漏”的工具,靠查“违纪资金”、“收缴”、“罚没”手段弥补财政管理的不足。尽管“审计风暴”推动了问责政府的进程,但在政府体系内所实行

在中国采用“行政型模式”的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像其他政府所属部门一样,拥有多种行政处理处罚权。当审计作为国家的一种行政职能后,就天然性地将审计约束政府的权力弱化;审计所获得的是政府可能提供的更多的社会资源与工作便利,所失去的是监督政府的固有刚性。审计充当政府财政“拾遗补漏”的工具,靠查“违纪资金”、“收缴”、“罚没”手段弥补财政管理的不足。尽管“审计风暴”推动了问责政府的进程,但在政府体系内所实行的对审计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抵消了审计本来的功效,使问责政府的影响力降低。最近几年,媒体与社会各界对审计的关注,主要来源于审计机关向人大提交的审计报告,而问责政府的呼声也主要是由舆论形成的;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审计界内部的呼声并不是很高"_blank" href="/item/行政权力">行政权力的力量;在问责政府方面,必须重视审计与人大、司法、媒体、民众多方所形成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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