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任何一个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等级的取得,都必须经过条件审核和考试。
第十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等级的条件审核和考试,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与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设计专业委员会负责评价认证工作的战略咨询与专业指导。
第十二条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条件审核的主要内容按第三章各条款办理。
第十四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采取试卷考查制,各级别考试采用全国命题、在线统考的方式。
第十五条 室内设计师初级、中级、高级考试中的基础理论知识采用在线笔试的考查方式;室内设计师初级与中级考试中的手绘综合表现部分采用现场手绘并扫描上传到考试系统的考查方式。
第十六条 考生须按要求提前准备好规定的作图工具,在配备有摄像头且摄像功能完好的电脑上进行考试,考试全程开启摄像头,考试系统进行在线智能监考。
第十七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考试通过后,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组织认定,并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书。
第十八条 按照《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中室协〔2007〕026 号)与《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管理办法》(中室协〔2015〕13号)等相关规定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设计师相关证书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可免试申请《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
(一)近三年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设计项目或在室内设计等相关领域教育教学成果突出;
(二)近三年获得过室内设计相关的省级及以上比赛奖项;
(三)近三年出版过室内设计相关书籍或发表过室内设计等相关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申请《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
(一)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助理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助理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的人员,在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况下,可免试申请《初级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证书》;
(二)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的人员,可免试申请《中级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
(三)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高级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高级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的人员,可免试申请《高级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
第二十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认证条件审核和考试实施方案、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全国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