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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则

2022/07/168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商业系统现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商业系统现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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