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正规的装饰公司都有自己一套“看起来”较完整的质检体系,有专职的质检人员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这是一个企业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信誉所必须的。这些质检人员是公司员工的一部分,是服务于公司的。当公司利益和工程质量相冲突时,其立场很自然的就是会偏向其所在公司,而且装饰公司的质检员,仅仅只对他们公司所承揽的部分项目有监管义务,但是这些只是业主整个装修中的一部分,其它的部分谁管呢?
另外,装饰公司内部的质检人员是不能称为监理的,因为监理一定是作为第三方出现的,他是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为业主利益服务的。
社会监理实际是建立一种制约机制,业主一旦委托了监理,那么被监理单位就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综上所述,企业内部的质检是不能替代社会监理的,这是由监理的独立性所决定的,只有独立才能保证公正,客户的利益才能最终得到保证。
应由谁来委托监理呢?
监理是由业主委托的,是为业主服务的。我国有关法规明确指出:监理单位应按照独立、自由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监理单位不能也不应与施工企业有任何的经济合作关系,更不应由施工单位指定监理单位和个人。
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规定,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作经营者。
因此,由施工企业委托监理单位来监督管理自己是不符合监理的工作性质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如果那样,就不能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就最终不能真正保证业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