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工程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起草相关管理及行政处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和安排,监督业务单位组织实施。承担推进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监督全县房地产市场和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住房以及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三)承担规范全县城镇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县城规划工作;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乡(镇)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参与和监督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与容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联合组织编制并发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本县建材价格;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定额的实施;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纠纷的仲裁与调解。
(五)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研究拟定本县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县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抓好自治区及市级重点镇建设、村庄规划整治示范试点村建设,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七)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县燃气和县城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参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和城市规划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和城建监察。
(八)指导全县住宅建设;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以及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各种建设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参与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九)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承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的施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或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查工作,承担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城市环卫设施拆除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工作。负责挖掘城市道路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等审批事项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各项工作。
(十三)组织和指导本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四)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五)承办容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