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61年美国新区划法。它们针对的是1916年的旧区划法过分强调功能分离以及随之造成的城市缺乏活力的问题。它是在出现土地私有制、追求更高土地产出效益、开放空间减少、历史建筑(群)遭破坏等社会环境问题的背景下,为协调私人经济利益和公众环境利益的关系而提出的。
规划部门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必须关注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和综合效益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引入“容积率奖励”对策,确立奖励标准,是管理部门利用开发商求利润最大化的心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致力于社会环境的改善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而提出的一种鼓励对策,同时提高了容积率在执行过程中的弹性和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