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政策和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建议,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按照上级改革要求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住房建设规划、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四)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上级制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
(五)规范和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拟订、落实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并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参与涉及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和价格及招标拍卖工作;参与土地利用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负责商品房网签备案、预(销)售管理,城镇房屋安全鉴定、测绘、装饰装修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交易中介机构和房产评估组织的行业管理。
(六)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行业统计和经济信息工作;贯彻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拟订并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监理和招投标代理等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或国外市场。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城镇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参与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贮备城建项目;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组织协调城市基础设施建管交接工作;负责县管市政道路、桥梁,城镇供热、燃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占、挖道路审批;负责城镇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八)参与指导全县乡村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指导乡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参与指导小城镇和乡村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及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协调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分管领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全县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监管责任。
(十)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和城镇减排;负责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及散装水泥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新材料;负责贯彻和宣传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负责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制定人防易地建设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和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施工和设施维护;组织指导城区公厕运行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城镇规划区(乡、村庄规划区除外)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负责城市道路行驶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的路政管理工作,渣土运输车的监管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无证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固定场所、持有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体食品工商户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