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省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考评内容 |
考评指标 |
考评说明 |
省级自评 |
中央考评 |
备 注 |
(一)项目组织与管理(40分) |
1、组织领导(6分) |
1、制定了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全省重点县建设规划,得2分。2、建立了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得2分。3、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按要求及时批复了重点县建设方案,得2分。 |
以请示、文件、会议纪要等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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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点县产生与申报(10分) |
1、重点县产生过程规范,重点县名单及申报材料按时上报,得2分。2、申报材料合规性审查合格率为100%、90%以上、80%以上的,分别得8分、6分和4分。3、重点县未经公示或公示有异议仍上报,不得分。 |
以公示情况、申请材料报送时间和合规性审查结论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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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制度建设(6分) |
1、按照财政部、水利部要求,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制定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重点县建设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办法的实施细则,得4分。2、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制定了本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得2分。 |
以颁布施行的相关制度文件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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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统计与总结(6分) |
1、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得3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2、按要求及时报送总结报告,得3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 |
以统计数据、总结报告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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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与宣传(12分) |
1、及时上报重点县建设信息并获财政部或水利部采用,采用1次得2 分,最多得8分。2、在省级以上媒体有报道,报道1次得2分,最多得4分。 |
以正式刊发的信息和报道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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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投入与整合(60分) |
6、省级投入(30分) |
1、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达到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规模,得20分;超出中央财政补助规模,按超出比例与20的积加分,直至计满30分。2、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未达到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规模,按实际比例与20的积计分。 |
以省级财政有关拨款文件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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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级对重点县的投入(20分) |
1、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达到当年中央财政重点县补助规模,得20分。2、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未达到当年中央财政重点县补助规模,高于50%的,按实际比例与15的积计分;低于50%的,计5分。 |
以省级财政有关拨款文件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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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级资金整合(10分) |
1、开展了省级农田水利资金整合工作,得3分。2、省级农田水利资金整合规模超过1亿元,得7分;不足1亿元,按实际比例与7的积计分。 |
以省级财政有关拨款文件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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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100分) |
注:
1、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将安排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及农田水利资金整合的有关签报、请示、批示、文件等复印件报财政部备案;拨付上述资金时,应将拨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以上作为对省级投入和资金整合绩效考评的依据。
2、考评各项打分时,均须提供相关书面依据。
3、省级农田水利资金整合规模,是指除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外,投入重点县并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全部资金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