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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评估办法简介

2022/07/169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办〔2009〕135号)文件精神,推动煤矿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诚实守信理念,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办〔2009〕135号)文件精神,推动煤矿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诚实守信理念,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煤矿生产矿井(以下简称煤矿矿井)安全生产诚信评估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生产诚信评估与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和《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现场检查评估表》(以下简称《现场检查评估表》),对煤矿矿井进行系统评估,综合评定煤矿矿井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授予荣誉称号或采取相应安全监察措施。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诚信评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程序透明、系统评估、综合确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煤矿矿井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煤矿安全生产诚信评估与监督。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现场检查评估表》包括否决项、基本项和加分项三部分。

否决项有安全状况、年度安全程度与职业卫生评估、事故报告和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等四项内容,出现一项内容不合格,即取消评估资格,终止评估。

基本项有安全诚信机构与制度、诚信意识与员工素质、安全责任与安全行为、安全环境与保障能力等四大项39小项内容,每一小项对应一定的分值,合计分值1000分。

加分项有经验交流、年度安全程度与职业卫生评估、诚信建设活动开展和安全创新成果等四项内容。

第七条 煤矿矿井安全生产诚信现场检查评估结果根据《现场检查评估表》基本项和加分项两部分的现场考评情况确定。

第三章 综合考评

第八条 煤矿矿井安全生产诚信评估考评工作按照矿井申报、分局初审、省局验收、综合评定、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山东煤矿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煤矿矿井安全生产诚信评估考评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煤矿矿井根据《现场检查评估表》进行自评,自评得分900分以上者,具备申报资格。申报示范矿井的,应向辖区监察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井自评情况表;

(二)矿井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情况自查报告;

(三)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监察分局负责材料初审,并结合日常监察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山东煤矿安监局。

第十二条 山东煤矿安监局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工作可以聘请专家参与。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经山东煤矿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对拟授予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的,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在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正式确定,下文公布。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把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监察执法内容。发生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由山东煤矿安监局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煤矿安全程度与职业卫生评估未获A级矿井称号的;

(三)发现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井下病亡的;

(四)存在违反《七条规定》等重大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持续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诚实守信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诚信水平,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诚信违法行为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条件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取得和保持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做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煤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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