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农村住房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汶川、玉树、芦山、鲁甸等多次破坏性地震都给农村地区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中,农村住房倒塌损毁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主要原因。
长期以来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管理相对薄弱,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的标准体系尚不健全,农民建房的防震减灾意识还不高,农村住房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现象较为普遍,存在比较大的地震灾害隐患。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立法,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关乎民生的大事、为民谋利的好事、为民解困的实事。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对于增强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农村地区抗震防灾能力,实现城乡全面防御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科普村村通、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工作职责,提高对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灾难预防意识、忧患意识和减灾意识,不断提高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明确目标任务,深入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要在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细化分工,完善制度,逐项落实。要通过《办法》的贯彻实施,全面推进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农村住房抗震设防水平。
1、加强规划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强对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乡镇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
2、落实抗震设防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抓好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关键环节,稳步实施推进。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要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科学确定农村住房的抗震设防要求。同时,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1号)提出的“全省新建农房应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参数的确定;住建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及有关文件,组织搞好《山东省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导则(修订版)》和《山东省农村建筑抗震设计优秀方案图集》的推广与应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3、搞好示范引领。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引导支持农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领导机构和管理机制,适时制定出台各项引导鼓励和扶持优惠政策、激励措施,进一步推进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工作深入发展。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地震、城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法定职责的通知》(鲁震领办发〔2016〕7号)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搞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住房和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相关工作。
《办法》的宣贯工作,要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省政府今年出台的《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相结合,注重与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生态文明乡村建设、精准扶贫等方面的政策相衔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烟台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