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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情况说明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7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7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今 天的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作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在总则中予以体现。根据这一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作了相应修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议对城市给排水等地下设施的规划作出具体规定。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了“防洪排涝设施”的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增强规划实施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便于社会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相关内容。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相关规定。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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