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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2022/07/16183 作者:佚名
导读: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城乡空间布局、科学安排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近 几 年,我省、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全国率先推行规划公示制度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阳光规划”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划法规体系,大力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规划编制和管理总体水平在全国处于前列,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城乡空间布局、科学安排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近 几 年,我省、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全国率先推行规划公示制度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阳光规划”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划法规体系,大力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规划编制和管理总体水平在全国处于前列,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发展,城乡规划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城乡规划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关注。

一、《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出台的背景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废止。新法对依法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加强规划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严格城乡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该法在规划区的划分、规划许可程序、规划评估和修改、乡村规划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进行深化和细化。我省近年来推行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阳光规划”制度、城乡统筹规划等一系列创新实践,也需要以立法的手段进行巩固和规范。1991年8月3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对我省依法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该《办法》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划公众参与、规划修改程序、公众利益维护等均未涉及或监管缺位,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城乡规划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结合新情况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

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全面总结《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规章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当前形势和发展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了我省地方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城乡规划法》实施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门人员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于2009年底完成了草案初稿。2010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草案初稿发至全省17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两次召集从事规划管理、执法工作的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1年,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议案》被确定为2011年省人大会议1号议案。5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草案会签稿,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等17个部门会签,并征求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济南铁路局的意见;8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部门的会签意见对会签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发17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再次征求意见;10月16日至21日,为确保立法工作质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组成调研组,赴青岛、潍坊、日照、临沂4市进行城乡规划立法调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认真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和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草案会签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草案送审稿,按立法程序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省政府法制办接到草案送审稿后,在山东政府法制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2012年3月,根据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和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情况,就城乡规划立法中大家较为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赴枣庄、临沂进行了专题调研。3月27日至30日,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前介入,分两组赴淄博、东营和枣庄、济宁进行了立法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4月28日,经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该草案在2012年5月29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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