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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十一条 在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 在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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