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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情况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3月29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3月29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今天的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与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单位”外延不明确,建议修改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该款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中应增加“综合治理”四字。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该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改造的资金投入,建议在条例中增加这一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建议条例应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修改时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的内容。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消除的治理措施中,还应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据此,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责任事故处以罚款是必要的,但同时也应当责令其进行治理整顿,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该条中相应内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该条第二、三、四、五项中的事故标准划分由按照死亡人数修改为按事故严重程度来划分。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关于市、县、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因失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过于繁琐,建议作出修改。法制委员会审议时,对该条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国务院已经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作了专门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因此,删去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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