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11月23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今天的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的专家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规定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表述没有必要,因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法规的调整范围,建议删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该款修改为“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因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之内不得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因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八条规定编制机关在规划实施后,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但是该条缺少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增加了相关内容,将该项修改为“未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未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草案修改稿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