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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合村庄、集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输规划建设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