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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上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又不拆除的;

第三十八条 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就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热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条例》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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