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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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坝管理范围 │ 大坝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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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 │
│。 │ 1.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 │
│ 2.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 │区。 │
│ 3.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阶地段│ 2.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
│上、下游坡脚外50至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 │,下同)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外300米;中型水库主│
│坡脚外1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至100米;│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水库 │
│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5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50米;小型水库大 │
│者,取3—5倍坝高,副坝坝高大于15米者,不小于│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100米。 │
│5倍坝高);小型水库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 3.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 │
│端以外30至100米。 │地域以外250米。 │
│ 4.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至50 │ │
│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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