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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山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暂行)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山东省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

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

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六条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

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

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给予定额补助。

第八条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九条 大型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

其他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各市流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招标结束后,由省商务厅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商务厅制定。

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省环保厅从已备案公布的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1-3家,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流通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方便快捷”原则,具体确定企业申领补贴的财政机关。

第十条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政府资金购买的家电,淘汰报废后应无偿交给经有关部门备案公布的处理企业,并凭处理企业开据的收购凭证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同时按交售本办法规定的品种取得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

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按规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流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

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各市流通主管部门要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家电销售企业

第十九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省、市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原则上应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一条各市流通主管部门要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省环保厅筛选确定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外,其他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

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五条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拆解处理资格。

第七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二十七条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二十九条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条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流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

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一条回收企业将收购的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并要附注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三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于每月3日前对上月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流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八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不含青岛)。

第三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各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预拨补贴资金。

第三十九条补贴资金管理实行“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办法。

各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各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条各市财政部门会同流通主管部门在试点结束后,及时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家电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各级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本区域家电以旧换新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二条各级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会同财政部门指导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

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

负责印制并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

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防止各种骗取补贴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委(经贸委、节能办)负责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督促家电生产企业及时公告以旧换新新家电的参考价格,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质监部门要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四十九条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

要建立工作档案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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