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
第三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占补平衡”;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
(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审批备案制度和批后监管制度。
第二章 报批方式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建设用地报批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两种方式。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工业、住宅、商业、文教、卫生等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报批用地。
城市分批次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经济发展和建设要求,按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
第六条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分批次(或按项目)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七条 以下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审批:
(1)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各类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及军事机构批准的军事用地;
(2)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泰安、临沂市(以下简称八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3)征收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第八条 以下建设用地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
(1)经国务院批准八城市城市用地分批次实施方案;
(2)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含乡镇,下同)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建设用地;
(3)除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4)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第三章 审查报批程序
第九条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八城市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制说明”,填写“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表”,组织城市用地方案材料并报市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
3、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省人民政府审查汇总八城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并出具审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
4、国务院批复八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八城市上报城市用地实施方案。
第十条 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城镇建设用地(含八城市实施方案),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报件,报县(市)人民政府;
2、县(市)人民政府行文,报设区市人民政府;
3、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
4、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照法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
5、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和供地;
6、设区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建设用地情况,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项目单位用地申请;
2、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报件,报县(市)人民政府;
3、县(市)人民政府行文,报设区市人民政府;
4、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
5、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按照法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
6、省人民政府根据审批权限,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者报国务院审批;
7、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项目用地申请单位提供土地;
8、设区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建设用地情况,按规定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用地报件内容要求
第十二条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八城市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 1、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
2、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说明;
3、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的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
4、标注用地位置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加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并标注用地位置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控制图;
6、当地出台的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以及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险、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的文件。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分解下达情况,包括本市计划指标占全省、中心城市计划指标占全市的比例情况;
(2)申请用地的基本情况;
(3)上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情况及土地征收和供给情况分析;
(4)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建设用地需求预测,以及因特殊情况或大型项目引起当年用地规模过大的情况;
(5)耕地占补情况,补充耕地的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资金、验收单位、验收文号;
(6)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情况,所依据的文件和标准;
(7)申请用地规划用途构成情况。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工业仓储、居住用地、特殊用地的面积及所占比例,涉及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附当前房地产市场分析,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户住房用地占居住用地的比例;
(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附具以下材料
1、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
2、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以及保障资金落实、征地前后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等情况的说明;
3、项目用地申请表;
4、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收回有国有土地的,附收回土地协议书)、供地方案;
5、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6、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规划选址意见(线性工程除外);
8、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做初步设计的,附初步设计批复或者专家论证意见;
9、涉及占用林地的,附《占用林地许可证》;
10、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证明;不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证明;
11、涉及压覆重要矿床的,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压覆矿产资源的意见;
12、属省立项(或核准、备案)的项目,需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18号)规定,由建设单位提交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规划布局等情况)。
13、属省审批(或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附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说明,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对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论证意见。
14、以有偿协议方式供地的,附土地评估备案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草本);
15、征地听证材料。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不明确放弃听证又不申请听证的,附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由负责征地工作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放弃听证情况说明;对进行听证的,附听证笔录及负责征地的人民政府对土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修改完善的说明。
16、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
17、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土地勘测定界图;
1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有关材料、论证意见和听证材料;
20、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大型线性工程不附此图)。
第十四条 报省审批的城市批次用地(含八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应附具以下材料:
1、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
2、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以及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征地听证及供地情况说明;
3、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4、市、县政府对本年度城市用地和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意见;
5、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6、征地听证材料(要求同上);
7、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充耕地验收文件、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
8、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9、土地勘测定界图(在图上标明坐标值和地类面积);
10、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第十五条 报省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附具以下材料:
1、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
2、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以及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征地前后耕地变化情况、征地听证情况的说明。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收回有国有土地的,附收回土地协议书)、供地方案;
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6、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7、征地听证材料(要求同上);
8、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充耕地验收文件、验收表、补充耕地位置图;
9、涉及占用林地的,附省林业部门出具的占用林地许可证(或林地审核意见书);
10、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证明;
11、涉及压覆重要矿床的,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压覆矿产资源的意见;
12、以有偿协议方式供地的,附土地评估备案表、土地出让合同(草本);
13、土地勘测定界图(在图上标明坐标值和各权属、地类、面积);
14、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5、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规划调整的,附规划调整有关材料、论证意见和规划听证材料;
1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大型线性工程不附此图)。
第十六条 报省审批征收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按批次方式报批也可按项目方式报批,应附以下材料:
1、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地明细表;
2、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合法性、安置可行性、保障资金落实、征地听证以及改变土地使用方式、土地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3、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
4、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原集体企业集体土地使用证、合法的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批复文件、项目用地情况明细表(如按项目方式上报材料,属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附具国有土地出让评估备案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草本)和供地方案);
6、征地听证材料(同上);
7、土地勘测定界图(标明坐标值、各权属、地类、现状和面积)。
8、标注用地位置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9、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第十七条 报批材料的格式及时间要求:
(一)上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填报,规定格式表格不得随意改动。
(二)八城市上报分批次实施方案和其他市、县上报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原则上每年应控制在五个批次以内。八城市年度城市用地方案上报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件须于当年12月15前上报完毕。
(三)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材料,文字一式3份,图纸一式2份,电子文档一式2份;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材料,文字一式1份,图纸一式1份,电子文档一式1份,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
(四)所报材料要求装订规范、卷面整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