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
(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资源储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四条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重要矿产;
(二) 本省优势矿产。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备案证明、核准意见、投资计划等);
(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涉及矿业权且有查明资源储量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
(五)建设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六)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表。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时,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文件;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规划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
(四)规划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五)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六)涉及矿业权的,提供矿业权人同意设置规划区的意向书。
第十七条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压覆的文件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矿业权人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变更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