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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条例解读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土地整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它创造了我省地方立法的三个第一:第一部规范地整治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第一部开展表决前进行评估的地方性法规,第一部服务和保障综改试验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部法规?其内容主要是什么?有何亮点特色?本文就此解读。 “一早”:我省是全

《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土地整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它创造了我省地方立法的三个第一:第一部规范地整治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第一部开展表决前进行评估的地方性法规,第一部服务和保障综改试验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部法规?其内容主要是什么?有何亮点特色?本文就此解读。

“一早”:我省是全国第二家出台《条例》的省份

对我省这样一个土地资源有限,且质量相对较差的省份来讲,制定一部地方法规,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十分必要。事实上,我省是继贵州省之后,在全国第二个出台《土地整治条例》的省份。“早”意味着“急”,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彭东晓认为,这可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制定《条例》以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工作,使农业生产条件得到稳步改善,是加强我省农业基础地位的重要举措。

我省约有85%以上的土地为黄土和次生黄土所覆盖,水土流失十分严重。从数量上看,全省人均土地分布不均,晋南平川、汾河谷地、上党盆地土地肥沃,人口稠密,人均占有一般为5亩左右,而东西山区,特别是晋西北山区,人均一般在20亩至30亩之间。从质量上看,我省除中南部盆地外,其他土地质量很差。全省土壤有机质含量在1%以上的,仅占耕地总面积的1/4。

此外,我省农垦历史悠久,土地开垦率高,现存可垦荒地仅在雁北、忻州、晋中盆地约有400万亩盐碱地,黄河、汾河沿岸大约有100万亩沙荒地,按成垦系数0.6计算,仅有300万亩土地可开垦为耕地。

制定出台《条例》,就是为了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持续不断地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不断扩大项目建设规模,努力提高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

其次,制定《条例》是开发和保护耕地资源、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省是全国第一个全省域的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今后一段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会进一步增多,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必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制定《条例》,将土地整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可规范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作,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确保我省耕地红线不动摇。

第三,制定《条例》,是加快我省依法整治土地进程,实现土地整治法制化的现实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从我省土地整治工作的实践看,目前还存在投资分散、项目管理不规范、土地整治管理主体和职责不明确、民间投资进入土地整治领域准入门槛不公平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国家层面的法律政策要求又过于原则,需要在实践中分解细化。随着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和耕地开发任务的不断加大,土地整治工作急需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因此,制定《条例》,将国家和我省政策在实施层面具体化,以切实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特”: 在资金筹措和指标管理上凸显山西特色

该《条例》共8章37条,明确规定了土地整治的目的、范围和原则,明确了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规定了加强资金管理的措施,并对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不仅如此,《条例》还结合我省实际,具备鲜明的山西特色。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谢海认为,《条例》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特色规定:

一是整合了政府土地整治相关资金,提高了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目前,我省在土地整治方面的政府资金主要有10项,分别是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等,相关涉农资金包括发改委管理的以工代赈资金、财政部门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部门管理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农业部门管理的土壤改造资金。

如何把这些资金科学合理地整合起来集中用于土地整治,是《条例》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我们借鉴了湖北省“各炒一盘菜,共办一桌席”的做法,要求县(市、区)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分别实施的原则,保证政府土地整治资金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项目区,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是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

我省借鉴兄弟省市做法,在《条例》中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活动。并分别规定了其参与土地整治的立项、申报、规模确定、补偿措施、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

三是保障发展用地需求,明确市场机制,规定了新增耕地指标管理要求。

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用地特别是省级重点项目用地,《条例》规定,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级管理、分级使用。具体要求是,使用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耕地开垦费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使用其他政府资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使用自筹资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其他民间资本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同时,为了统筹城乡发展,《条例》特别规定,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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