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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附则

2022/07/167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四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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