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81-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
(1981年8月19日晋政发〔1981〕15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厅、局、办: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城建局、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现转发你们。希加强领导,抓紧落实,确保城市安全渡汛。
关于加强我省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城市建设局、山西省人民政府
防汛抗旱指挥部 一九八一年七月三日)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全国城市防洪工作座谈会精神,迅速改变我省城市防洪工作无章可循和有章不循的状况,进一步加强城市防洪工作,保障城市免遭洪水灾害,现提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管理。凡有河道的城市,要切实做好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汛期防洪工作。
二、在河道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修建阻水建筑(如套堤、房屋),倾倒垃圾、废渣或堆放货物。对已经设置的障碍物,要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
三、严禁在防洪工程及其护堤以内取土、挖沟、打井、建房、爆破、埋葬,或进行其它危害堤身完整和安全的活动。
四、在河道引洪范围内,确实需要修筑的其它工程,在不影响河道引洪,不改变流势,不妨碍堤防安全的前提下,需经防汛、市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已建工程,如不符合上述前提,应按违章建筑处理。
五、在城市边山支河、缓洪池(湖、塘)、排洪沟、截流渠及其它规定范围内,禁止植树造林、种植芦苇和其它农作物。城市段河摊地内,经防汛、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生产单位可以适当种植矮秆农作物,但严禁围垦。国家建设需要时,无偿收回。
六、在河道堤防两岸管理范围内,要有计划地植树造林,种植草皮,以利防汛抢险和保护堤防。严禁乱砍盗伐河道堤防两岸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防护固沙林木,违者从严处理。
七、对河道、支沟内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加管理。未经防汛、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开采砂石。
八、组织好汛期大检查。各市防汛、城建、水利部门要密切协作,查清河道引洪能力、河道阻水情况、堤防抗洪能力、工程隐患和险工地段情况。城市管理的危险水库,要有安全渡汛措施和下游报警撤离措施。没有用水效益的,要空库渡汛。
九、防汛、水利和城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国发〔1979〕243号文件),建立各项必要的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凡对维护防洪工程设施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责令拆除违章阻水建筑或处以罚款(罚款由市政管理部门收取)。对有意破坏防洪设施者,必须依法惩处。